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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方案》。作為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性、制度性措施,設立知識產權法院被認為是承載著鼓勵創新、推動司法改革的重要嘗試。知識產權審判庭已在上海設立20年,目前上海正在積極申請設立知識產權法院。
  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不久前對外宣佈,就美國高通(Qualcomm)在中國使用“高通”造成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人民幣1億元。
  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表示,公司成立於1992年,主打產品是字庫芯片,成立之初就註冊了“高通”商標。美國高通(Qualcomm)是世界知名的手機芯片公司,1998年進入中國市場後,開始使用“高通”字樣作為其產品和服務商標。目前,上海高院已受理該案。
  “這是一起典型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朱丹說,“近年來,知識產權案激增。上海法院受理知識產權案件數量以持續超過20%的年均增幅快速增長,商標糾紛案增長尤其迅速。”
  案件激增帶來審判壓力,需要有效整合司法資源
  《2013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審判白皮書》顯示,2013年,上海法院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6682件。其中,受理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1172件,同比增加165.7%。
  知識產權案件迅速增長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上海集聚眾多企業研發中心,擁有一批國家級科技園區,是中國創新發展的重要基地。去年,上海自貿區成立,各項改革推動著創新發展,也催生著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自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初步形成知識產權審判專業化體制。1993年,北京市高、中級法院在全國率先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審判庭。1994年,上海浦東法院在全國基層法院率先成立知識產權審判庭。目前,上海已在市高院、一中院、二中院以及浦東、黃浦、楊浦、普陀、徐匯、閔行六個基層法院設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形成三級法院專業化審判格局。據瞭解,到2020年上海要力爭建設成為亞太地區知識產權中心城市,以及亞太地區知識產權糾紛訴訟的首選地之一。
  “知識產權案件激增,給相關法庭帶來很大壓力。”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吳偕林說。“新經濟發展形勢下,需要有效整合司法資源,探索知識產權審判體制改革新路。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既順應當前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也是在司法權運行機制、法院機構設置、審判機制方面改革的進一步探索。”
  疑難案件多,挑戰現有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1994年2月,上海市高、中院同時成立知識產權審判庭,首個審結的重大案件是畫家吳冠中狀告拍賣公司朵雲軒和永成拍賣公司案。吳冠中訴狀稱,兩被告於1993年10月27日聯合在香港拍賣出售了一幅名為《毛澤東肖像》的畫,落款為“吳冠中畫於工藝美院一九六二年”。拍賣前,吳冠中曾通過有關單位轉告被告,該畫系假冒他署名的偽作。但被告在接到通知書和書面函件後,仍將此畫以“吳冠中作品”的名義拍賣,致使該偽作被他人以港幣52.8萬元購去。
  “當時,知識產權法庭剛剛成立,這一類案件如何審理,適用什麼法條,尚無定論。該案究竟是侵犯署名權,還是侵犯姓名權,爭議頗多。”朱丹說。
  20年後,挑戰仍然層出不窮。盤點2013年上海知識產權案件,新類型案件十分龐雜:提供電視節目72小時回看服務是否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共建聯合域名、共享影片播放是否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比如,未經許可,根據手機電路板的設計圖紙製造手機電路板,是否侵犯了設計圖作品的著作權?《著作知識產權法》沒有明文規定,當時全國也沒有先例可循,需要法官廣泛比較發達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實踐,考慮我國國情,再做出準確判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說,“法官考慮了我國《著作權法》的修改過程,根據著作權法只保護藝術美感,不保護實用功能的法理,正確地認定該行為不構成侵權,由此在全國確立了對工業設計圖著作權的保護範圍。”
  吳偕林說:“知識產權案件數量大,且多疑難複雜案件,審理難度不斷加大,挑戰著現有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的體制、機制。”
  知識產權法院有利於推進法律適用統一,提升審判質效
  1996年,上海浦東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探索集中審理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建立起一套“三合一”的審判機制,被認為有利於完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協調機制,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綜合效能,被寫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
  此後18年間,上海法院還率先探索建立了跨區域集中審判機制;建立“知識產權審判技術咨詢專家庫”;探索引入“專家輔助人”參與訴訟的審判方法等。
  “知識產權案件審理的專業性和複雜性是所有案件中最突出的。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起步較晚,法律的規定還比較原則和抽象,許多複雜的現實問題在法律中無法找到直接答案。”王遷說,“以往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中,即使是在同一城市,對有些複雜案件也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有利於推進法律適用的統一,提升審判質效。”
  目前,許多國家都設有知識產權法院。德國早在1961年就成立全國性聯邦專利法院;美國於1982年成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集中管轄專利糾紛二審。日本、俄羅斯、芬蘭也都設立了知識產權法院。
  “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有助於司法改革探索。”王遷說,“比如審判長負責制,弱化庭長的行政管理職權,向審判長‘放權’,這項改革探索就可以在知識產權法院體系全力推開。”  (原標題:提升審判質效,為創新護航(全面深化改革在基層(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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